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妻因夫出外三年不歸而改嫁經前夫之子尋獲誘同母妹逃遁並非自使私圖即令婚姻有效尚難論以誘拐罪
前夫有無告訴權應以後夫與其妻之婚姻是否有效定之如主婚者確係營利誘賣應不待告訴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