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妻因夫出外三年不归而改嫁经前夫之子寻获诱同母妹逃遁并非自使私图即令婚姻有效尚难论以诱拐罪
前夫有无告诉权应以后夫与其妻之婚姻是否有效定之如主婚者确系营利诱卖应不待告诉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