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山東省禁止販運制錢出境章程第三條原文意圖販賣制錢之下私運出境之上既有或字自係分上下文為二字惟僅止意圖販賣制錢苟無販賣或私運之行為實際上仍無從處罰而私運出境雖似不限於有販賣之意思然尚難謂之私運則原文或字實與贅設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