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647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646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647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648號解釋

司法院釋字第90號解釋附件表示本文民國十年(1921年)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議員收賄行賄須在行為中或實施後即經發覺者方可為現行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