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701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700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701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702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清理俄人舊案處第二號布告所示一定期間係為限制當事人續訴起見若已經第一審判決之案雖先已聲明上訴而並未照該號布告辦理自應認為撤回上訴該判決即屬確定若有請求執行者自應依清理俄人舊案處章程第六條予以照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