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清理俄人旧案处第二号布告所示一定期间系为限制当事人续诉起见若已经第一审判决之案虽先已声明上诉而并未照该号布告办理自应认为撤回上诉该判决即属确定若有请求执行者自应依清理俄人旧案处章程第六条予以照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