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倉庫使用人如對於寄託物亦有管有之責而領得之者自屬侵占業務上管有物之罪否則應成竊盜等他罪惟侵占罪本非以財產監督為被害法益故如侵占者明知各物屬於數人應論數罪否則應視其行為之次數及犯意連續與否分別論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