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726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725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726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727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仓库使用人如对于寄托物亦有管有之责而领得之者自属侵占业务上管有物之罪否则应成窃盗等他罪惟侵占罪本非以财产监督为被害法益故如侵占者明知各物属于数人应论数罪否则应视其行为之次数及犯意连续与否分别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