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767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766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767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768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選舉人確因特別事故未能到場投票而報到簿中乃有該選舉人名義簽到投票之事實亦應以管理員及監督員是否知其冒替未令退出為斷不能為一般之斷定

  換給票紙管理員未將該換票人記載於投票錄固屬不合但使別無情弊不能遽認為選舉無效之原因

  選舉票紙短少法律既未限其必於何時呈報則呈報稍遲自不能遽指為違法至有無舞弊情形係屬事實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