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选举人确因特别事故未能到场投票而报到簿中乃有该选举人名义签到投票之事实亦应以管理员及监督员是否知其冒替未令退出为断不能为一般之断定
换给票纸管理员未将该换票人记载于投票录固属不合但使别无情弊不能遽认为选举无效之原因
选举票纸短少法律既未限其必于何时呈报则呈报稍迟自不能遽指为违法至有无舞弊情形系属事实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