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刑訴條例內並無檢察官得以職權指定告訴人之規定至所稱關係人凡法律上事實上與被害人有利害關係之人均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