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刑诉条例内并无检察官得以职权指定告诉人之规定至所称关系人凡法律上事实上与被害人有利害关系之人均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