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839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838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839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840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處分案件既經地方最高行政官署令派委員會同議具辦法並呈由該官署核准即可逕照訴願法第五條辦理至上級特種行政官署雖已裁撤應有接收之機關人民提起訴願即以該機關代表為被訴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