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处分案件既经地方最高行政官署令派委员会同议具办法并呈由该官署核准即可迳照诉愿法第五条办理至上级特种行政官署虽已裁撤应有接收之机关人民提起诉愿即以该机关代表为被诉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