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罰金依刑律分則定額以四分之一為一等或加或減而後再就加成之額再加四分之一或就減成之額再減四分之一其加減至三等以上時亦同
刑訴條例第三五九條第一項係關於私訴之規定與告訴無關至何人得告訴或獨立告訴刑訴條例第二一九條第一項以下另有規定所應注意者刑律第三四九條之誘拐罪被誘人固為被害人即其夫或尊親屬亦不失為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