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罚金依刑律分则定额以四分之一为一等或加或减而后再就加成之额再加四分之一或就减成之额再减四分之一其加减至三等以上时亦同
刑诉条例第三五九条第一项系关于私诉之规定与告诉无关至何人得告诉或独立告诉刑诉条例第二一九条第一项以下另有规定所应注意者刑律第三四九条之诱拐罪被诱人固为被害人即其夫或尊亲属亦不失为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