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957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956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957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958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檢察官在法庭辯論無論其為何項主張法律上既無制限自難因與起訴文不符即謂係變更起訴指為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