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976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975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976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977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起訴程式未備法院限令補正當事人於限滿後未判前補正如法院並無伸長期限之裁決其補正自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