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随机
登录
设置
资助
关于维基文库
免责声明
搜索
大理院统字第1976号解释
语言
监视
编辑
←
大理院统字第1975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976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977号解释
→
姊妹计划
:
数据项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起诉程式未备法院限令补正当事人于限满后未判前补正如法院并无伸长期限之裁决其补正自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