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養女之主婚權屬於養父母教堂因該女原係由保赤會收養以特約保留同意權尚非無效惟該女現既成婚教堂如無正當理由仍不得僅以其未經同意主張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