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养女之主婚权属于养父母教堂因该女原系由保赤会收养以特约保留同意权尚非无效惟该女现既成婚教堂如无正当理由仍不得仅以其未经同意主张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