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簡易庭判決上訴案件地審廳審理中發見案非簡易庭管轄如不能認為有民訴訴條例第四十條第二項之合意應將簡易庭判決及訴訟程序廢棄改判駁斥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