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简易庭判决上诉案件地审厅审理中发见案非简易庭管辖如不能认为有民诉诉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之合意应将简易庭判决及诉讼程序废弃改判驳斥原告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