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99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98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99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200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縣知事對於自己所為之判決如發見錯誤時自可依檢察職權提起上訴或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