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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199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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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县知事对于自己所为之判决如发见错误时自可依检察职权提起上诉或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