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連續犯係以各自獨立之數個行為對於同一法益予以同樣之侵害若以一個行為持續的予人以侵害尚不足稱為連續犯惟既於赦免後仍持續其赦前之詐欺行為迭受銀圓之交付自不在赦令所予免除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