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2004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2003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2004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2005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连续犯系以各自独立之数个行为对于同一法益予以同样之侵害若以一个行为持续的予人以侵害尚不足称为连续犯惟既于赦免后仍持续其赦前之诈欺行为迭受银圆之交付自不在赦令所予免除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