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民事債權案件訴訟人向未出庭純由律師始終完全代理終審敗訴敗訴人離省可向其在省財產執行代理人不負何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