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423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422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423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424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當事人亡故無人繼受時訴訟程序應即中止至縣判未用正式判決者由第二審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