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444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443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444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445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兩村私鬥如妨害地方靜謐者應認為騷擾罪因而宰食他人之雞豕應以竊盜或侵占分別科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