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443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442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443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444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共同實施犯罪行為應以共同正犯論唯行為有輕重之別則處刑亦自有伸縮之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