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473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472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473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474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逞凶報復聚眾騷擾并毀物傷人者應構成騷擾及傷害損毀之俱發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