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501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500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501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502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債務人家產淨絕債權人仍須索取餘欠應令其俟債務人有資財時再行追索

  在教養局未經開設地方自可以他種方法代此執行惟仍以限制該當事人自由為限不得與刑事犯同其待遇或有其他苛待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