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债务人家产净绝债权人仍须索取馀欠应令其俟债务人有资财时再行追索
在教养局未经开设地方自可以他种方法代此执行惟仍以限制该当事人自由为限不得与刑事犯同其待遇或有其他苛待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