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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57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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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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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試辦章程第九十二條所定辦公費係與食宿費並存故仍得按里遞加辦公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