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應迴避而不迴避之判決係違法判決並非無效判決其案件既經被聲明控訴自可由控訴審依法注銷原判更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