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应回避而不回避之判决系违法判决并非无效判决其案件既经被声明控诉自可由控诉审依法注销原判更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