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質權者非依契約或得本人同意變賣祗押品並以代價交付第三人應構成侵占罪第三者如係知情應以贓物罪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