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665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664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665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666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指地借錢如依該地習慣其行為之主目的係於地上設定使用收益權利者應即認為典當辦法之所謂典當其投稅與否在所不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