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縣知事駁回告訴人之判決並未對於被告宣告無罪係違法判決主文內僅宣告甲之罪刑而理由中稱乙無庸議應認為檢察職權之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