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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68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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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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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先犯之罪其起訴權既因時效而消滅則不能因後犯罪而復活前之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