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68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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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688號解釋→ |
凡因執行方法及於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抗告到院者若係地方管轄案件概予受理審斷其屬於初級管轄或因執行官吏違背職務上義務或執行遲滯等件均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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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因執行方法及於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抗告到院者若係地方管轄案件概予受理審斷其屬於初級管轄或因執行官吏違背職務上義務或執行遲滯等件均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