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凡因執行方法及於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抗告到院者若係地方管轄案件概予受理審斷其屬於初級管轄或因執行官吏違背職務上義務或執行遲滯等件均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