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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69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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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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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縣知事審理案件之上訴期間不能以宣告時為起算至駁斥上訴之批諭係屬越權行為當然不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