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710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709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710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711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和解後和有無效或可以撤銷之原因者得逕向原銷案衙門聲請繼續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