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710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709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710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711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和解后和有无效或可以撤销之原因者得迳向原销案衙门声请继续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