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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80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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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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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託人代理之買賣行為如可認為買空賣空其代墊之款項不外資助犯罪之物自應不淮其有請求償還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