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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808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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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托人代理之买卖行为如可认为买空卖空其代垫之款项不外资助犯罪之物自应不淮其有请求偿还之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