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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84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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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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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關於礦山竊盜之贓物罪仍依刑律科斷應注意故意之要件至沒收及追繳價額自係司法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