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心神喪失之姑其同居寡媳自可為保護人其委任代理訴訟人自應認為有效
異姓入繼子孫依該族慣例已取得權利者族人非得其同意自不能率予剝奪